2018年4月8日星期日

1968.4.8合肥市革委会批复法院军管小组判处特大反革命集团“工农社会民主党”案

安徽合肥的冯祖恩、阮永昌至迟从1961年开始拉人一起收听中共所称的敌台,大概在1962年成立了小团体,后来还发展了在校学生加入进来,他们写出“社会主义真相”、“论中国革命”等文章。1966年文革爆发后,冯大概成为大字报批判的对象,就让妻子杨义淑把一些材料转移到娘家保管,不幸的是1967年他们被共产党抓住,三名首要成员冯祖恩、阮永昌、钟天越1968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另有至少14人刑期从死缓到管制3年不等,其中冯祖恩的妻子杨义淑被判12年,阮永昌的兄弟阮永康被判管制3年。
至迟到1979年后该案多名成员上访不服,但合肥市法院维持原判决不变。
依据合肥市法院1968年刑字第69号判决,三人(冯祖恩、阮永昌、钟天越)被判处死刑并执行,一人(王坚强)死缓,一人(朱跃先)有期徒刑十五年,一人(杨义淑,系冯祖恩之妻)有期徒刑十二年,吴庆淮情况未知。比照合肥市革委会1968年给合肥市法院的第1号批复,发现法院对于冯、阮、钟、朱、杨的判决和革委会批复完全一致,只是对王坚强的判决(死缓)比革委会的批复(有期徒刑20年)要重。革委会批复中涉及另外12人的情况是:?发诚有期徒刑20年,罗志刚、张以永有期徒刑各15年,汪仲华有期徒刑12年,朱启荣、李忠惠各有期徒刑10年,郑明生有期徒刑7年,孙仲义、李忠泉有期徒刑各5年,高骥志、阮永康各判管制3年,窦祖谋免于刑事处理、交原单位批斗。 
出处:合肥市档案馆012-01-0019-024
另参考http://communistchinadoc.blogspot.com/2014/12/1979121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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